8.2 竣工验收条件


8.2.1 综合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2 工程施工应满足设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要求,施工质量应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3 系统的性能和功能测试应满足设计文件、技术文件和本标准的要求;
    4 应出具系统测试记录。
8.2.2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8.2.3 验收资料应完整,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
    2 移交清单;
    3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技术文件;
    4 设备、主要材料的检验记录;
    5 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测试与调试记录;
    8 竣工图、系统点表、设备材料表或相关文件;
    9 系统操作手册、维护手册;
    10 培训记录、试运行报告;
    11 竣工验收报告。

条文说明
8.2.3 本标准强调了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所谓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性和管理性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工程施工过程的最原始的资料记录,既是施工过程的控制手段,也是反映工程质量的凭证,并且最终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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